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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章


    可以推断出宋云出售的该行为这,根本不存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任何损害,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尤为重要。

    在所有的无罪辩护中,都需要运用到这点。

    无社会危害性,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及法律法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判处无罪或者进行不起诉处理。

    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就是为了惩治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且加以震慑、遏制。

    若一个人的行为,不存在社会危害性,那他必然不会触犯刑法。

    这个逻辑概念虽然没有卸载《刑法》中,但却体现着刑法的精神。

    不可能对一个没有任何危害的行为进行妄加定罪。

    而费氏牡丹这种鹦鹉,已经开始大批量繁殖。

    野外非常常见。

    数量极多。

    不适于再位列于濒危野生动物。

    或者说,它已经大量驯养繁殖,把它作为野生动物同等保护会导致一刀切。

    削弱了司法力量。

    对其他真正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公平。

    “第三点,公诉机关起诉的适用法律错误。”

    随后。

    秦牧又写下了一点。

    在递交而来的起诉状副本里,公诉机关将宋云家中饲养的十八只鹦鹉,认定为非法出售的濒危野生动物之列。

    然而……

    野生动物,指的是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动物。

    驯养繁殖的动物,从生活环境、生存方式、繁育方式、与自然生态的关系等方面,都完全不同于野生动物。

    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下发的这条司法解释,明显过时。

    至少费氏牡丹鹦鹉,不符合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种条件。

    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

    严格来说,宋云只是在客人强烈要求的时候,才出售了三只费氏牡丹鹦鹉。

    其他的十五只鹦鹉,与作为物证的鹦鹉不具备同一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点……”

    花了一晚上时间。

    秦牧整理出了五条可行的辩护思路。

    这个案子的困难之处……

    在于他需要挑战现行“证据确凿”的刑法条例,将其改为无罪。

    再加上之前宋云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等于是承认了罪行,承认了自己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难度又加了一重。

    不过……

    他还是不后悔。

    哪怕拿不到系统的稀有奖励,他也要做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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