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局就较真,对面被我吓到报警

第344章


    秦牧想了想。

    接着说道:“这样的话,那就存在着非故意误导。”

    “这两个女子求助的时候,未说明缘由,使男孩误以为是救人,同样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这个因果关系属于非故意,构成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法律上。

    并没有过失杀人罪的概念,只有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作为求助者。

    有义务向救援者说明所有情况,讲清楚事件的危险性。

    若因为没表明清楚情况,产生了误导,同样构成了过失犯罪。

    因为她们的过失……

    使得男孩下水试图救人。

    “那……那如果都清楚是救狗呢?”

    宋天成咽了咽口水,也跟着问道。

    作为目击者。

    他当时离的比较远,只看到了大概经过。

    秦牧接着说道:“如果双方都明知是救狗,从而导致溺亡,在刑事上则不用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

    不存在错误认知。

    也不存在过失隐瞒。

    也就是说……

    所有行为,都是男孩基于正常认知,出于见义勇为的热心,而做出的。

    跳入水中的行为……

    系危险自陷。

    虽然男孩因此而丧生,但和两名女子在法定上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定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和平时的认定,有着逻辑上的区别。

    “不过她们两人,在一只狗落入水中的情况下,出于慌乱,向未成年求救,并且放任未成年下河,这种行为……还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说到这里。

    秦牧轻叹了一口气。

    刑事上和她们无关。

    民事上,却和她们有着不小的关系。

    民事上对于赔偿的认定,是基于民法典对于事件双方的过错程度来认定的。

    就如同他之前遭遇了黑中介,签了合同反手起诉一样。

    己方过错较少,大部分过错都在黑中介。

    过错越多,赔偿责任越多。

    这个事件……

    两名成年女子,遛狗不牵绳。

    向未成年男孩求助。

    放任其下水。

    再加上事后离开等行为,至少要承担一半过错!

    “才一半?”

    张清源等人听完,有些愤愤不平。

    表示十分不理解。

    在他们朴素的观念里,这就该是这两个女子的全部责任!

    如果不是她们不牵绳子,也不至于引发后续事故。

    她们大喊大叫,向男孩求助,才导致男孩下河。

    现在人都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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